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捐助成立之專責機構為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以下簡稱器捐登錄中心)。
器捐登錄中心依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理事項如下:
一、推動器官之捐贈。
二、建置及維護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之資料庫。
三、受理施行移植手術醫院之摘取器官類目、移植病例與捐贈器官之基本資料、移植病例之成效與存活情形、施行手術之醫師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等事項之通報。
四、受理醫院通報潛在捐贈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
五、辦理屍體器官捐贈之分配。
六、協調醫院之器官捐贈、摘取及移植等事項。
七、定期檢討器官勸募成效、器官捐贈與分配、資料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並將檢討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本條例有關之事項。
登錄系統資料庫應蒐集、保存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器捐登錄中心提供利用該系統產出之資料分析報告。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之分配及受理前項、前條第三項與第四項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必要時並得設立全國性之器官保存庫。器官分配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之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