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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施行移植手術醫院提供受移植者之病歷複製本,不得包括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併同保存之器官捐贈者相關書面檢驗報告。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摘取器官之醫療機構,應將完整之醫療紀錄記載於捐贈者病歷,並應善盡醫療及禮俗上必要之注意。
器官捐贈者所在之醫療機構應於受移植者之醫療機構施行移植手術前,提供捐贈者移植相關書面檢驗報告予受移植者之醫療機構,受移植者之醫療機構並應併同受移植者之病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