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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設置之護理機構為居家護理所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登記,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
一、設置計畫書。
二、財團法人居家護理所,其董事會同意設置之會議紀錄。
三、其他法人附設之居家護理所,其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設置之會議紀錄,及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證明文件。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擴充,指護理之家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