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設置或擴充之護理機構為護理之家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置或擴充計畫書及計畫摘要。
二、財團法人護理之家,其董事會同意設置或擴充之會議紀錄。
三、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附設之護理之家,其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設置或擴充之會議紀錄,及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擴充,指護理之家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