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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擴充,指護理之家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床數。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