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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