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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 EN
本標準依牙體技術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牙體技術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設立牙體技術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牙體技術所之人員、設施及其他設置條件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