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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護理機構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