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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聽力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聽力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三、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聽力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聽力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聽力所。
聽力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