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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且未有牙體技術師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
牙體技術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體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