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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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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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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 3 條
前條各級救護員之訓練課程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 )
第 2 條
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以下稱救護員)訓練,應具下列資格:
一、初級救護員:相當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二、中級救護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領有初級救護員合格證書(以下稱證書)。
高級救護員: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四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