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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下列各類負債:
一、醫療法人因業務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醫療法人正常業務週期中清償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
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四、醫療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目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基金。
(三)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或社員權益:
(一)醫療財團法人:
1.永久受限淨值。
2.暫時受限淨值。
3.未受限淨值。
4.淨值其他項目。
(二)醫療社團法人:
1.出資額。
2.資本公積。
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4.社員權益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