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EN
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呼吸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機械通氣治療。
三、氣體治療。
四、呼吸功能改善治療。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
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