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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 EN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醫事放射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醫事放射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