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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訓練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訓練醫院之認定:
一、申請認定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檢查、輔導。
三、喪失認定時應具備之訓練醫院條件。
四、未依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所定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專科護理師相關法規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 EN
教學醫院得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訓練醫院;經認定者,發給訓練醫院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四年。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訓練醫院名單、有效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至訓練醫院檢查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