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訓練醫院應設專科護理師之專責培育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科護理師訓練計畫、執行及成效之定期檢討。
二、訓練課程與師資之安排、執行及檢討。
三、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其指導、輔導及管理之規劃。
四、訓練品質之維護及監測。
五、預立醫療流程訂定之參與。
六、訓練期間勞動權益之規劃及檢討。
前項專責培育單位成員,由護理及醫療部門主管組成,並由副院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護理及醫療部門主管分任副召集人。
專責培育單位,得與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四條所定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合併設立。

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以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者,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醫療機構之委員會,應由醫師、專科護理師及護理部門主管組成,以副院長以上人員為召集人。
護理機構之委員會,應由醫師及專科護理師組成,以護理機構負責人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