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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診斷。
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
四、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與心理衛生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主管機關得依轄內精神病人服務需求與社區支持資源分布情形,積極布建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