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前條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 EN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