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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醫療發展基金,供前條所定獎勵之用;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應採取獎勵措施。
前項獎勵措施之項目、方式及其他配合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