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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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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迴避情形者,應自行聲明迴避;經發現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席應請其迴避。
前項所定迴避於列席諮詢人員,準用之。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