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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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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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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8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