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EN
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及各級政府分擔比例,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納入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中,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建設由民間辦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所需資金應自行籌措。
大眾捷運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興建優先次序。
七、財務計畫。
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九、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十、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為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型態時,前項規劃報告書並應記載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分析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計畫。
民間自行規劃大眾捷運系統者,第一項規劃報告書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