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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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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第 17 條
旅行業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第十二條所定專
人或專責組織是否落實執行所定計畫等相關事項,並列入專人或專責組織
成員之考績。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12 條
旅行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 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 相關事項,並定期向旅行業負責人報告。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 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 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 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