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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EN
觀光旅館業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宜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於委託他人執行上開行為時,準用第十條規定。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 ) EN
觀光旅館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