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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特定營業人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開立退稅表單時,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特定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特定營業人事由致網路無法連線時,始得以人工書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並應於網路系統修復後,立即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前開退稅表單之保管,特定營業人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辦理。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時,應於購買特定貨物當日依外籍旅客申請,使用民營退稅業者之退稅系統開立記載並傳輸下列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明細申請表):
一、外籍旅客基本資料。
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之年、月、日。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四、依前款統一發票所載品名之次序,記載每一特定貨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及可退還營業稅金額。該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同時記載分類號碼及品名。
特定營業人受理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時,應先檢核外籍旅客之證照,並確認其入境日期。
特定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時,除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列印退稅明細申請表,加蓋特定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之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者,特定營業人得以收據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
前項退稅明細申請表及收據,應揭露民營退稅業者扣取手續費之相關資訊;如有扣取其他相關費用,應一併揭露。
特定營業人銷售非特定貨物或外籍旅客違反本辦法規定,經退稅系統為相關註記應繳回已退稅款者,於未繳回已退稅款前,不得受理該外籍旅客之退稅申請。
第三項退稅明細申請表及收據之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處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相關事務之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該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之累計含稅消費金額符合現場小額退稅規定,且選擇現場退稅時,除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立同第九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以下簡稱退稅明細核定單),除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並應請外籍旅客簽名。但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核定單者,得免簽名。
二、特定營業人應將外籍旅客購買之特定貨物獨立裝袋密封,並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應依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三、依據退稅明細核定單所載之核定退稅金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蓋「旅客已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字樣)、退稅明細核定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
外籍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營業人不得受理該等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並告知該等旅客應於出境時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稅: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
二、外籍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者。
三、外籍旅客同一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者。
四、退稅系統查無其入境資料或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者。
外籍旅客如選擇出境時於機場、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特定營業人應依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