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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EN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受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符合前項規定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時,得免附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文件。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宿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 EN
民宿建築物設施,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會商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地方主管機關未制定前項規定所稱自治法規,且客房數八間以下者,民宿建築物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應以耐燃材料裝修。
二、非防火區劃分間牆依現行規定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者,得以不燃材料裝修其牆面替代之。
三、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興建完成者,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走廊一側為外牆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走廊內部應以不燃材料裝修。六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至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間興建完成者,同一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一百平方公尺以上,雙側居室之走廊,寬度為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其他走廊一點一公尺以上;未達上開面積者,走廊均為零點九公尺以上。
四、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其直通樓梯及平臺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未達上開面積者,不得小於七十五公分。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百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未符合上開規定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樓層應設置一座以上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或地面。
(二)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直通樓梯應為防火構造,內部並以不燃材料裝修。
(四)增設直通樓梯,應為安全梯,且寬度應為九十公分以上。
地方主管機關未制定第一項規定所稱自治法規,且客房數達九間以上者,其建築物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居室部分應為耐燃三級以上,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部分應為耐燃二級以上。
二、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一百平方公尺,雙側居室之走廊,寬度為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單側居室之走廊,寬度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未滿一百平方公尺,走廊寬度均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
四、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其直通樓梯及平臺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未達上開面積者,不得小於七十五公分。設置於室外並供作安全梯使用,其寬度得減為九十公分以上,其他戶外直通樓梯淨寬度,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
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之民宿,其建築物設施基準,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地方主管機關未制定前項規定所稱自治法規者,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地方主管機關未依第一項規定制定自治法規,且民宿建築物一樓之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二樓以上之樓地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走廊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二、走廊裝置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窗簾、地毯、布幕應使用防焰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