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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直昇機於航路階段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或二級性能直昇機於航路階段任一點發生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時,應能以安全高度繼續飛航至符合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操作區域。
二、三級性能直昇機於動力機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繼續按其預定航路或計畫中之轉降航路飛航。但於航路上發生動力機件失效需迫降時,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配備三套以上動力機件之直昇機,如於航路上發生二套動力機件失效時,應能繼續飛航至適當之操作區域降落。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EN
三級性能直昇機為確保動力機件失效時能安全執行迫降,僅得於航路及轉降航路上之天氣或照明條件許可下飛航。
前項於二級性能直昇機在起飛臨界點前及降落臨界點後亦適用之。
直昇機於進場及降落階段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性能直昇機於進場及降落階段發生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時,應能於到達降落決定點之前,以安全高度超越進場航路上所有障礙後,降落於降落區內或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高度超越航路上所有障礙後,中止降落執行重飛。但於降落決定點後發生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時,應能降落於降落區內。
二、二級性能直昇機於動力機件正常運作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進場航路上所有障礙後,降落於降落區內,或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安全高度超越航路上之有障礙後,中止降落執行重飛。於降落臨界點之前發生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時亦適用之。但於臨界點之後發生動力機件失效需迫降時,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三、三級性能直昇機於動力機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進場航路上所有障礙後,降落於降落區內,或以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之安全高度超越航路上之所有障礙後,中止降落執行重飛。但於航路上發生動力機件失效需迫降時,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