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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得邀請事故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舶設計者、船舶製造者、船舶入級之船級協會或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人員組成團隊,參加調查作業。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或由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
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及船舶、由本國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及船舶所造成之重大運輸事故,而事故發生地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運安會得委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本國籍或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具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聯絡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