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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前條參與調查之人員如不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或違反保密切結事項,主任調查官得停止其參與專案調查小組工作。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航港局。
二、事故有關機關(構)。
三、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
四、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
五、其他水路運輸安全相關專業組織。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