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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艙面部甲級船員領有下列適任證書,得換發加註限制國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適用之下列等級適任證書:
一、一等大副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副以上職務滿一年或二等大副以上職務滿二年,得換發二等船長適任證書。但應須持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二、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職務滿一年,得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但應持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輪機部甲級船員領有下列適任證書,得換發加註限制國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適用之下列等級適任證書:
一、一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以上職務滿一年,或二等大管輪以上職務滿二年,得換發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但應持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二、一等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一等管輪以上職務滿一年,得換發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但應持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換發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船長、大副、輪機長及大管輪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 EN
船員申請核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
五、船上訓練紀錄簿及其簽署人員基本資料表。
六、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七、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
八、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
申請換發前項證書者,應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文件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三個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證明,或最近五年內至少三十個月之海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
船員持二等大副或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擔任國內航線總噸位未滿三千之客貨船、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總噸位未滿三千之客貨船船長或輪機長職務,具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海勤資歷者,申領二等船長或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