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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船員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適任證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