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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異動登記及換發、補發,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
一、有效期間屆滿者,檢具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同條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其一文件及原領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申請換發新照。
二、姓名或其他身分事項變更者,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附身分證影本、原領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申請換發執照。
三、住址變更者,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附身分證影本暨原領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申請註記。
四、遺失或毀損者,檢具補發或換發執照登記申請書,附身分證影本、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或毀損之執照,申請補發或換發,原遺失之執照作廢。
二等遊艇學習駕駛證或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之異動登記及換發、補發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年齡超過六十五歲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得檢具下列文件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營業用駕駛執照:
一、最近五年以內至少一年,或最近一年以內至少六個月駕駛營業用動力小船之經歷證明文件。
二、換發駕駛執照申請書及體格檢查證明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同條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其一文件、原領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及服務船舶小船執照影本。
三、勞工保險紀錄。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 EN
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申請書。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汽機車駕駛執照、僑民居留證明或有效之護照。
四、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
五、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
六、二年內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七、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之測驗,應使用我國文字作答。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體格檢查合格基準如下:
一、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驗,裸眼或矯正視力兩眼均達零點五以上。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三、聽力: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下。
四、其他:無患有疾病或身心障礙足以影響駕駛工作。
年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換發營業用駕駛執照,應檢查是否使用影響認知功能、注意力、判斷力之藥物,經判定無影響認知功能、注意力、判斷力致不堪勝任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工作者,其體格檢查始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