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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款所指師資包含學科及實作,其資格如下:
一、一等遊艇駕駛學科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學校航海、輪機相關科系教師。
(二)曾任我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二年以上教師。
(三)具一等船副以上海勤資歷一年以上。
(四)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航海人員測驗合格,且曾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一等遊艇駕駛實作師資,應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並持有一等遊艇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三、二等遊艇駕駛與動力小船駕駛學科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學校航海、輪機相關科系教師。
(二)曾任我國海軍或海巡艦艇長、輪機長一年以上。
(三)具三等船副或三等管輪以上海勤資歷一年以上。
(四)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航海人員測驗合格或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合格,且曾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四、二等遊艇駕駛與動力小船駕駛實作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前款資格之一或曾任二等遊艇助手、動力小船助手二百四十小時以上,並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二)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之駕駛訓練機構實作師資資歷。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 EN
申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依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籌設。
申請籌設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書及其附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會勘合格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名稱及組織章程草案。
二、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三、擬設訓練班別、訓練課程、訓練期限、全期上課總時數及教材大綱。
四、負責人、師資身分資料,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
五、預定訓練水域及使用土地與建築物位址。
六、訓練設備明細項目。
七、預估每年成本及擬收取之每學員費用。
八、土地及建築物之登記簿謄本。但該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目的者,得免提出。
九、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同意書。
十、應經訓練水域管理機關依法許可者,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或水域活動管理機關核發之非專用同意文件。
第二項訓練機構應於許可籌設後六個月內完成籌設,並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
第三項所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