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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EN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為維護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應依規定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
前項各航線、種類、大小之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