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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船長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