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雇用人僱用懷孕中或分娩後未滿八週之女性船員在船工作,應參採醫師綜合評估其體格檢查結果之建議,並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女性船員在船舶航行中判明懷孕,應由雇用人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後,從事較輕便及對航行安全有必要之工作;雇用人不得減少其原本得領受之各項報酬。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雇用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