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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航政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船員之職前及在職進修之訓練。
前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