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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僱用外國籍船員以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及第四條所稱船舶營運人為限。
聘僱外國籍船員應檢具下列文件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核轉航政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受僱人名冊、任職及其所需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訓練證書。
三、年滿二十歲之護照影本。
四、體格檢查合格之證明書。
五、船員僱傭契約副本。
六、服務船舶現職船員名冊。
前項第二款外國籍船員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後核發認可證書。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 EN
本規則所稱之船舶營運人如左:
一、中華民國籍船舶以光船出租或委託營運方式租予或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或海事工程業營運者,其營運人。
二、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以光船出租方式租予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或海事工程業營運者,其營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