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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船舶登記,以船籍港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但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登記,以建造地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