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其裝載準備或結構佈置及確認其穩度之資料已符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者,得准免適用本規則所作之假定,依此所為之同意者,應於適載文件或穀類裝載資料中載明。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於其整個航程中之完整穩度性能,依第三章及附件二所述之方式考慮因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力矩後,至少應能符合下列基準:
一、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角: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二度。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二度、或大於甲板浸水之角度,兩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於靜穩度曲線圖上,當傾側角達傾側力臂與扶正力臂兩曲線垂直座標差距之最大處、或四十度、或船舶之泛水角度等三者中之最小角度時,傾側力臂曲線與扶正力臂曲線間之淨剩餘面積,於所有裝載狀況下,不應小於零點零七五公尺-弳度。
三、經過液艙自由液面效應修正後之初定傾高,不應小於零點三公尺。
前項完整穩度之計算,其所依據之基本穩度資料,應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認可。
船長應航政機關之要求,於裝載散裝穀類前應提供其船舶之能力於任何航程之所有階段均符合前條所規定之穩度資料。於裝載完成後,船長應確保船舶處於正浮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