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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客船各空間之吸水口除依第五十條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機艙內之獨立動力水泵應具有通向客船各空間之直接吸水口,在任一空間內吸水口不得超過二個。裝設有兩個之吸水口者,應左右舷各裝設一個。直接吸水口應予適當之佈置,其直徑並不得小於主水管吸水口之直徑。
二、位於機艙外其他空間之獨立動力水泵,除經航政機關同意外,應有單獨之直接吸水口,並應予適當之佈置。
三、燃煤船舶其鍋爐間除本節規定之其他吸水口外,應增設一條具有適當直徑與足夠長度能連接於任一獨立動力泵吸水側之吸水軟管。
四、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之吸水口外,機艙空間內應有一個裝有止回閥之直接吸水口,自主循環泵導向機艙空間之洩水處。直接吸水管之直徑,在蒸汽船至少應為泵進水口直徑三分之二;在內燃機船至少應與泵進水口直徑相等。主循環泵未符合本款目的時,應裝設直接緊急水吸入口一個,由機艙空間最大獨立動力帶動之泵導向洩水處。吸水口應與所使用之泵之主進水口具有相等之直徑,其容量應超過任一規定水泵之容量。
五、海水進水口及直接吸水口閥之閥桿應伸至機艙平臺以上。
六、燃料為煤,且引擎與鍋爐之間無水密艙壁者,應自機艙空間內之任一循環泵裝設通達船外之直接排洩口。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
客船應具備水抽排設備,其設備應於船舶遭難後之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
吸水口及吸水管應作妥善安排,以使艙區內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
特殊艙區之抽水設備,經航政機關確認不必要,並依規定計算客船受損狀況下之穩度,顯示客船之安全不致受損時,得准予免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