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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改建船舶申請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應於船舶改建前將改建有關之圖說,分別送請第五條規定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核後始准施工。
船舶檢查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
船舶施行檢查及審核圖樣之機關規定如下:
一、在國內:
(一)航行國內航線暨航行國際航線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為航政機關。
(二)航行國際航線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未入級者,除有關國際公約部分為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外,其餘為航政機關。
(三)船舶之無線電信設備,為電信主管機關。
二、在國外:
(一)航行國內航線及航行國際航線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為本國驗船機構。
(二)各種船舶之無線電信設備,其圖樣之審核為電信主管機關,其檢查為本國驗船機構。
(三)航行國際航線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為本國驗船機構。
前項第二款規定在國外未設本國驗船機構時,得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驗船機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