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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新建船舶申請建造中檢查時,應由申請人於船舶建造前依主管機關所訂頒有關法令規定將建造圖說分別送請第五條規定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核,未經核可不得施工。
前項圖說必須包括船舶曲線圖、一般佈置圖、船體結構圖、輪機佈置圖、規範說明書及必要計算書。
客船之建造圖說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或驗船機構認可,始得辦理。
船舶檢查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
船舶施行檢查及審核圖樣之機關規定如下:
一、在國內:
(一)航行國內航線暨航行國際航線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為航政機關。
(二)航行國際航線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未入級者,除有關國際公約部分為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外,其餘為航政機關。
(三)船舶之無線電信設備,為電信主管機關。
二、在國外:
(一)航行國內航線及航行國際航線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為本國驗船機構。
(二)各種船舶之無線電信設備,其圖樣之審核為電信主管機關,其檢查為本國驗船機構。
(三)航行國際航線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為本國驗船機構。
前項第二款規定在國外未設本國驗船機構時,得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驗船機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