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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EN
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所有人未依限申請註銷所有權登記及繳銷證書,而無正當理由者,航政機關得逕行註銷證書並公之:
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繳銷而未依限繳銷,且無正當理由者。
二、因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沒收或沒入,致證書登載船舶所有人變更,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三、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前項公告,應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為之,其內容應載明船名、船舶所有人、證書名稱、證書序號等項目。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船舶所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航政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及原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