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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小船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申請丈量;經丈量之小船,因船身修改致船體容量變更者,應重行申請丈量。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