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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海事優先權自其債權發生之日起,經一年而消滅。但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賠償,自離職之日起算。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海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優先權,因船舶離去債權發生地而消滅 ,即使嗣後該船舶再航經此地,亦無復行主張優先權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