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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N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第五條規定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
如前項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之計算,非以訊務量為計算基礎者,得依用戶數計算之。
第一項所稱不同之費率級距,係指同一電信服務資費依不同時段、不同通信地點或不同速率等方式分別訂價之費率。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 EN
市場顯著地位者每一實施年度之主要資費依第二條所定公式調整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CPI-X)值大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調升百分比不得超過(△CPI-X)值。
二、(△CPI-X)值小於零時,於實施年度之首日,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調降百分比應至少為(△CPI-X)之絕對值;其資費費率於實施年度內,不得高於依(△CPI-X)調降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
三、(△CPI-X)值等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資費不得調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