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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遺失、毀損或基地臺執照或車臺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同。
電信網路設備或設置地點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設置完成,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其審驗程序準用第九條規定。
前項審驗合格者,予以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同。
電信網路轉讓,或變更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者,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數位發展部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及主管機關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證照同。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 EN
申請設置基地臺及車臺(以下簡稱電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能在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變更電信網路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副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發設置核准;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期滿未完成設置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
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證明文件。
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