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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管理者應就所提供之服務,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置計畫訂定用戶使用規章,於公告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使用規章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及實驗性質,用戶並無義務成為管理者未來經營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用戶,且用戶不得利用所使用之服務進行第五條第四項之營利行為。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及訂定服務契約者,應將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用戶使用規章,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知用戶繳費之帳單應詳列明細;除採預收或雙方書面同意者外,出帳週期不得超過於一個月。
二、收到用戶繳交之費用後,應提供繳費收據。
三、應提供用戶查詢收費明細及處理消費爭議之機制。
四、不得就用戶未以書面同意使用之服務,向用戶收費。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之項目、標準與退費條件及方式,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變更或取消時亦同。
前項收費項目,含利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提供服務之各項目,其項目名稱應加註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等字樣。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
用戶違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營利行為,管理者應立即停止提供服務。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EN
管理者設置之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為設置目的外之利用。
管理者提供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
管理者租借設備予用戶者,經雙方同意,得在租借設備成本範圍內,收取保證金。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者,應禁止其用戶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