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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准網路設置變更或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申請人或管理者得逕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辦理,免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網路通信方式或系統架構。
二、暫停使用部分無線電臺。
第一項變更如屬與收費無關之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之變更,或增設無線電臺,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且屬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變更如為配合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執照費。
第二項及第三項變更涉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登載事項異動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EN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案件時,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是否符合設置目的、效益及具必要性。
二、是否符合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間、用戶使用條件或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是否合理。
三、網路建設及建設時程是否具可行性。非屬自建者,免審查。
四、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是否對電信產業發展及特定產業具貢獻度。
五、是否具網路穩定度、安全性及管理者維運之能力。
六、計畫書是否違反本辦法所定事項。
七、對經核配之頻率是否發生妨害性干擾。
八、是否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通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九、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申請使用4.8GHz至4.9 GHz頻段範圍者,除前項審查基準外,另增加下列審查基準:
一、申請人與申請場域之關係是否為場域管轄者、所有者或使用者。
二、申請使用頻寬是否合理。
三、防干擾之必要規劃是否可行。
四、電波涵蓋區域範圍是否逾越申請場域範圍。
主管機關得就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案件之設置計畫書中項目或內容予以刪減。
數申請人規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涵蓋地理範圍有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申請案之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使用無線電頻率。
經主管機關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設置計畫變更。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分別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電臺設置核准期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向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執照註記變更。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發射頻率、或增加功率、頻寬前,應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網路設置核准之核定值,或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致其電波涵蓋超出核定之實驗區域前,應先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變更電臺屬資料更正或變更之設置地點屬同門牌之不同建築物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人或管理者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設置地點,其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之實驗區域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一項申請變更電臺地點、第四項變更資料或第五項短期遷移電臺時之電臺數達一臺以上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檢具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